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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发布于 :2016-06-07 13:51:50 浏览次数:21057次 字号【 】 来源:内蒙古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关闭】


          第一条  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及使用范围
         (一)党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 。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
         (二)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 ,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外出时间6个月以内的 ,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应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 、考察等 ,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的 ,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 ,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
         (三)集体外出 、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问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 ,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 ,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第二条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程序
         (一)集团公司所属总支、支部均不得直接接收或对外转出组织关系 。
         (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
          1.党员持原党组织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经集团公司党委同意到财政厅机关党委办理手续。
          2.财政厅机关党委接收转入的组织关系,向集团公司党委开具组织关系转入证明或介绍信。
          3.党员持厅机关党委开具的组织关系转入证明或介绍信到基层党组织报到,并将证明交组织委员。
         (二)转出党员组织关系
         1.党员持集团公司党委开具的证明材料或介绍信,到财政厅机关党委办理手续。
         2.财政厅机关党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至党员将要转入的党组织(必须是有权接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党员持财政厅机关党委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转入的党组织办理手续 。
          第三条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管理
         (一)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证明由党员自己携带 ,不能自己携带的,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二)介绍信 、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对于过期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 。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 ,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过期的,应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作废 ,由开出的单位另行补转 。
         (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应对丢失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和证明作废 。对丢失介绍信、证明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 。
         (四)党员证明信。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凭证。开具党员证明信 ,应由党支部写出证明 ,由集团党委负责办理 。证明信应写明党员的姓名、性别、职务及是正式党员还是预备党员,并注明证明信的使用有效期限 。党员证明信应统一编号 ,加盖集团党委公章 。党员证明信一般由本人亲自递交所去的党组织,也可以由集团党委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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